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 号)以及《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会费管理,特制定《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原则上不收会费。
(二)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办法
(一)单位会员按年度在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由协会财务统一收取,开具收据(使用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费管理和使用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会秘书处财务部建立会费专账,严格管理会费。
(二)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三)会费开支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协会会长和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无上述人员签字的原始凭证开支,不予支付或报销。
(四)每年会费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咨询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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