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英文名称:Hunan Association of Health Promotion and Education,缩写:HAHPE。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领导下的湖南省范围内从事健康促进、健康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湖南省各界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湖南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为提高公民的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全面建设“健康湖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院内。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协会党组织。
第七条 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凝聚全体会员,保证湖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发展的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得到贯彻落实。
第八条 党组织参与协会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点事项、大额经费收支、涉外活动等,并进行监督。
第九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协会为党组织阵地建设、活动开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组织会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及学术交流;
(三)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和开展咨询服务;
(四)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
(五)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鉴定;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健康促进与教育会刊、书籍;
(八)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交流;
(九)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符合条件者,准予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全面负责协会行政、业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重组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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